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13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2684B。
诉讼代表人朱克锋。
委托代理人赵倍艺。
被执行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鑫发15-鹏发实业公司商业综合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701833849W。
法定代表人马兰蔚,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发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鹏发公司应支付南亚公司款项17882189.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款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鹏发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鹏发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鹏发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鹏发公司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同年6月30日、同年8月14日、同年8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鹏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鹏发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4月9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鹏发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明鹏发公司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委托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鹏发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鹏发公司名下有位于13-东方新城商住楼综合楼A幢、06-鹏发公司综合楼房产二处及鹏发公司与营口金泊水岸温泉假日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共有的位于平安大街东、××路北土地使用权一宗;上述财产均被其他案件多轮查封或设置抵押,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
4、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鹏发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责令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行为及非生产经营、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5、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