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6724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2684B。
诉讼代表人:朱克锋,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538号综合楼82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75538X。
法定代表人:张旭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琼、王钦,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与被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2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南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恒俊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人民陪审员 俞 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庄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