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09号之二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1422X3。
法定代表人:朱莉,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该分行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无锡市**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3589M。
法定代表人:王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2684B。
法定代表人:戴志龙。
诉讼代表人:朱克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奎、朱晨曦。
被告:戴志祥,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现在无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群,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宜兴支行)与被告无锡市**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戴志祥、***一案中,中行宜兴支行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南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中行宜兴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亚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撤回对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