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55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官林工业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2684B。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生,住所地宜兴市。
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4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双方确认***结欠南亚公司返还款800万元,双方同意该款由***于201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因其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南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但其未能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1月9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赴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房产登记。
4、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赴宜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车辆登记。
5、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赴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
6、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宜兴市寻找被执行人下落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住所地,在住所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8、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南亚公司发出案件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执行到位9541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82民初4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亚军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方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