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长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上财产查控、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调查结果,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单、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爱武
审判员  蒋宝云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