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朔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2187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朔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郭乃宏,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朔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1、***支付***工程款310400元。2、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3、江苏朔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5956元,由***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机动车辆,无商品房。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华
审判员  蒋宝云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费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