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终3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开发大道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成,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苏仁禾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梁泽泉,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原审被告: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果树良种场冈南管理区(F)。
法定代表人:王维群,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书发,男,195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上诉人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书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43元,减半收取2121.5元,由上诉人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丽萍
审判员  谢超亮
审判员  曹 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