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万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03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0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朔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2月2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12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2021.6.16-2022.6.15),2021年12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盐城维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12.14-2022.12.13),扣划3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10月29日,执行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