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3121号
原告:***,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盐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果林场。
法定代表人:王维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汉超,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纲镇工业园区呈祥路北广文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乃宏,经理。
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蒋某某、盐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后仍未缴纳,亦未申请缓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为华
人民陪审员 熊洪友
人民陪审员 熊洪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玉
书 记 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