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5440号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法定代表人:屠定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庆锋,男,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博,男,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园区/div>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7.10元,减半收取计2,683.55元,由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莹
书 记 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