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3492号之一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688号。
法定代表人:屠定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庆锋,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华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审理需要,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吴海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姚 莉
书 记 员 姚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