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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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403执119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41787.04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执行费22818元,以上共计2064605.04元(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还款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其名下各项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动产、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电气设备,因无法进行评估,故无法处置,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杜树升
审判员宋燕飞
审判员张鹏飞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