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5944号
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都会华庭巴黎阁1层H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8848175Y。
法定代表人:金大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心刚,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才,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70373252A。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电公司)与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申电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查,申电公司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素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