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5944

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都会华庭巴黎阁1H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8848175Y

法定代表人:金大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心刚,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才,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70373252A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电公司)与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26日立案。申电公司于20204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查,申电公司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素娟

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