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5757号
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都会华庭巴黎阁1层H座。
法定代表人:金大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良花,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4区汉威国际广场7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薛宝华,董事。
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