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承乾达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37608号
原告:北京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1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果小巍,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商务经理,住北京海淀区
被告:北京承乾达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B1-062号。
法定代表人:**,任职不详。
原告北京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艾瑞信公司)与被告北京承乾达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瑞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承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瑞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承乾公司向我方支付返还不当得利款41336.8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承乾公司在多年以前曾有过业务往来,故公司电汇系统中有承乾公司的名字。2018年7月4日,我公司在与北京承乾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劳务合同款结算时,我公司出纳人员手误在电汇系统中选成了承乾公司,将结算款41336.8元误汇入承乾公司账户。我公司当时即与承乾公司联系,但无法联系上,后又到注册地找承乾公司,但该公司已不再注册地,网上也无法查询到该公司信息。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承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通过艾瑞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可查明,2018年7月4日,艾瑞信公司出纳人员误将与其他公司的结算款41366.8元汇入承乾公司账户。后艾瑞信公司与承乾公司联系未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艾瑞信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承乾公司名下价值41366.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等额现金担保。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做出(2018)京0108民初37608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北京承乾达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336.8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依据该裁定,本院冻结承乾公司银行40713.76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1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艾瑞信公司误将与他人的结算款汇至承乾公司账户,承乾公司已构成不当得利。故艾瑞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承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承乾达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返还4133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北京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承乾达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834元(其中417元北京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承乾达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