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891民初3148号
原告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公司)与被告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京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昌、吴昌莲,被告顺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啸、张小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安装电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双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该《商品房销售合同》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偿债手段,双方并无真实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原告现要求被告将房屋变更登记到其名下,实际是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付款义务,违背《破产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个别清偿的规定,故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
驳回原告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78元,减半收取4839元,由原告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18)
审 判 员 张大鹏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