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

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恢12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环铁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8。
法定代表人:潘义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
法定代表人:杨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4)昆花商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货款597650元及违约金102100元,两项共计699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院准予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0年8月31日、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7日、2021年2月15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5月3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8月7日,本院先后8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系保证金账号,不支持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地所在地法院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经营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对被执行人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路×××号×××城商住小区×××号楼×××室、×××室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2日止,期满前60日需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
7、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结案。
本案执行标的67549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6754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电话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欠剩余金钱债务至今未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文林
审判员  陈志成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章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