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02执恢472号
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吉02民终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583458元,被执行人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费8235元由被执行人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吉02民终11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有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