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203财保46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萧山区进化镇墅上王村。
法定代表人:单天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花园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鄂0203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余毅、**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名仕园2幢1单元60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第××号和第00207419号)予以查封,现余毅、**要对该担保财产办理抵押贷款,因此申请人请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由案外人余聪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名城大厦2幢1213室(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第××号)房屋一套为申请人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余聪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名城大厦2幢1213室(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第××号)房屋;
二、解除对担保人余毅、**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名仕园2幢1单元60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第××号和第00207419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