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施**,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区进化镇墅上王村。
法定代表人单天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被告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施**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