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民初字第4067号
原告***。
被告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天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周全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