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临商初字第733号
原告***。
被告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天生。
原告****被告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徐火良诉称:2011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挂靠合同,约定,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与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承揽施工合同1份,被告收取工程款后按总价款的8%收取税管费,余款再支付给原告。2011年8月9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同意将拖欠原告的154000元工程款在2011年8月30日前付清。因原告催讨无着,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54000元。
被告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挂靠合同1份。欲证明原告实际承建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的事实。2、申请报告1份。欲证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54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2月25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挂靠合同1份,合同约定: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与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承揽施工合同》,该工程的总价款为620000元。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总工程合同价款的8%的税管费。2011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报告1份,内容主要是: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已经支付工程款贰拾万元整,按照挂靠合同约定,公司扣除总合同价8%的税金管理费计款肆万陆仟元整,尚需支付我工程款贰拾万肆仟元整,到目前为止,公司只支付我伍万元整,尚欠壹拾伍万肆仟元整,建设方尚有叁拾贰万叁仟贰佰玖拾肆元未付。按照约定,特申请:1、公司尚欠的工程款154000元,在2011年8月30日前全额支付给本人。2、建设方尚欠的工程款323294元,由建设方开具支票,公司背书直接支付给本人。同年8月9日,被告公司总经理***在该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内容为:公司欠154000元,视公司财务情况酌情支付,同意建设方欠323294元由徐火良收。2012年6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5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实际承建了浙江军联电子机械控股有限公司的钢结构工程,被告在收取建设方的工程款后,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被告未予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向本院预交,其同意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