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莱客豪斯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11民初11241号
原告:北京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政府西侧20米处。
法定代表人:张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涛,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莱客豪斯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溪山里购物中心****商铺。
法定代表人:唐新喜。
原告北京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特公司)与被告贵州莱客豪斯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客豪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艳阳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莱客豪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235000元整及资金占用费42457元(资金占用费以23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2月7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2日)。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溪山里签订莱客豪斯夜总会溪山里17#楼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350000元。后双方于2019年11月16日签订增加部分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借款为130000元,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7日,两份合同共计工程款为480000元。工程竣工后,被告只支付了250000元,剩余23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此外,原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被告要求为被告搭建架子,双方协商租用、搭建架子费用为5000元,但此费用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架子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莱客豪斯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0日,原告固特公司作为承包人与被告莱客豪斯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莱客豪斯夜总会溪山里17#楼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贵阳市花溪区钢结构工程,工期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1日,价款350000元,发包方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预付款150000元,工程主材料进场后支付100000元,余款在发包方设备安装试运行后一次付清。
2019年11月16日,原告固特公司作为承包人与被告莱客豪斯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莱客豪斯夜总会溪山里17#楼钢结构工程(增加部分)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贵阳市花溪区钢结构工程图示的天花、LED屏架钢结构工程,工期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7日,价款130000元,发包方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预付款50000元,工程主材料进场后支付50000元,余款在发包方设备安装试运行后一次付清。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进场施工。
2019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签证单》载明:经协商由建设单位贴补施工单位架子费5000元。
2019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验收单》,载明工程名称为莱客豪斯夜总会溪山里17#楼钢结构工程(图示的天花、LED屏架钢结构施工),验收内容为葡萄架施工验收、天花钢架施工验收、LED屏架施工验收,验收日起2019年12月6日,验收合格。现原告以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审理中,原告提交交易记录主张被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原告支付150000元,于2019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尚欠235000元至今未付。同时,提交现场照片两张主张被告在将设备试挂在案涉钢结构工程15天后,莱客豪斯夜总会于2019年12月24日营业。
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被告价值277457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做出保全裁定,产生保全费1907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工商登记公示信息、《莱客豪斯夜总会溪山里17#楼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莱客豪斯夜总会溪山里17#楼钢结构工程(增加部分)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单》两份等证据在卷佐证。前列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被告支付工程款,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实际施工完毕,被告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设备安装试运行后付清剩余工程款,被告提供证据证实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尾款2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架子费用5000元,双方虽未约定支付时间,但该款项系被告补贴给原告的费用,也属于工程款的内容,故应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架子费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双方虽未就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尾款,必然会给原告造成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责任。原告要求从2019年12月7日开始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从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9月2日以欠款2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为7214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莱客豪斯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23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7214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2元及保全费1907元,由原告北京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36元,被告贵州莱客豪斯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艳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丽
书记员刘怡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