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水头康利石材有限公司

南安市水头康利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doc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福法执字第7325号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水头康利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南安市水头康利石材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433117.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433117.5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