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17240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17层B室。
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汇为永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白景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才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汇为永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08执17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周丽军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