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17240

申请执行人: 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17B室。

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汇为永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618室。

法定代表人:白景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1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才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汇为永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0817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周丽军
审 判 员   李春荣

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