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7899号
原告: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7层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101146。
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A座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6MB1677507U。
负责人:李**,主任。
原告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瑞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