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7960号
原告: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住所地新疆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展示服务中心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任建品。
原告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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