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肇家浜路608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东海,上海顾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贵宾,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昌宏家具厂,住所地本市陈富路889号。 投资人熊里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5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昌宏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7月7日向被告定作一批办公家具,并签订销售合同书,原告支付定金及预付款19,200元,因被告交付的部分制品不符合约定,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终止双方定做协议、退还不按图样制作的家具;被告返还原告定金及预付款19,200元并支付违约金3,8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快餐桌9套、四门书柜2组、经理桌10套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1万元; 三、本案受理费93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承担465.5元,被告承担465.5元; 四、支付方式及期限:上述二、三项合计被告共应支付原告10,465.5元,于2005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