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李克昌,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色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初3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发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所以,本案应该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认定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误。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我公司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新疆***色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北一路东街1299号,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的法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因此,本案应当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发生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古丽巴哈尔·苏力坦
审判员 艾尼瓦尔·阿不列孜
审判员 郝 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