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456号
原告:***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大桥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756371506N。
法定代表人:李克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艳,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泥岗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0661。
法定代表人:刘年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娜,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4582759L。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院长。
被告:***,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87元,申请费4807元,由原告***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炳申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路 巍
书 记 员 牛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