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1333号
原告:***,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曙光街161号3号楼2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克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光涛,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焕成,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67元,减半收取计16733.5元,由***负担。
审判长 王茂群
审判员 赵 鹏
审判员 周传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