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133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大桥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克昌。
原告***与被告***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审判长 赵 鹏
审判员 周传指
审判员 王红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