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1730号
原告: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琪,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晓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9万元;从2016年12月1日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了《港陆花园会所热泵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总额296万元,已付277万元,尚欠19万元未付,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9日在唐山市总工会注册为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与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签订的港陆花园会所热泵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的双方为当事人,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回原告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