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3民初349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转盘东路3号沁春家园13号楼5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自行调解,现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