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宣化区圣百超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05执恢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化区圣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宣化区圣百超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燕
人民陪审员王博
人民陪审员*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