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燃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05执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转盘东路3号沁春家园,组织机构代码77407982-2。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建国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705780823939Y。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燃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7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