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5民初2430号
原告:晋城市鑫环球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张村村。
法定代表人:康建忠,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建,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牛匠村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浩,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牛匠村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龚辉弟,任董事长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鑫环球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水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市鑫环球铸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鑫环球铸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鑫环球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28元,原告晋城市鑫环球铸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现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成素霞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