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晋05**执保117号
申请人晋城市鑫环球铸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基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晋城市鑫环球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基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16200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晋0525民初68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3月21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常州市基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298.1元(冻结期限为2023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保全标的162000元未能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晋0525民初688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