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

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03执1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唐兴镇上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274106553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03民初649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2月11日期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服务费20000元,另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案执行费625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其拒不报告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贵CAR8**号东风牌小车一辆,已被本案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贵州飞鹰信达广告有限公司的股权,已被本案冻结,冻结数额以64.5万元为限,冻结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在冻结期限到期之日起前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起继续冻结,如在冻结到期之日都未提起继续冻结,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洲
审判员***
审判员詹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邹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