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

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与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3财保81号
申请人: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唐兴镇上高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署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
法定代表人:袁国福。
被申请人:任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1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申请人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朝虎欠材料货款未按期支付,申请人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1、对被申请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绵竹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中的4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任朝虎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绵竹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中的14万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购买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绵竹营销部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绵竹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中的40万元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任朝虎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绵竹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中的14万元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1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