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

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民终3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大道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26528J。
法定代表人:管群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登俊,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唐兴镇上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27410655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9)黔032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群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登俊以及飞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所供铸铁管是否符合《遵义县苟江镇抗旱应急引提水工程球墨铸铁管采购合同》约定的DN500球墨铸铁管K9标准。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一份自行委托国家钢铁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送检样品壁厚项目不符合GB/T13295-2013标准要求,虽然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但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为查明被上诉人所供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本案应准许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一审未准许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不当,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9)黔032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娄强
审判员陈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