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8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尤金福,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唐兴镇上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翼城县飞翔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常民终字第0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俞灌南
代理审判员*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