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执保449号
申请保全人: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邸亚,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吉林市华联商厦管理有限公司华联新生活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李清波,经理。
申请保全人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