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1014号
原告:北京华盛视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流路738号15号楼3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5号楼1至2层5-1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华盛视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华盛视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盛视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祎慧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