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239号
申请人: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5号楼1至2层5-1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北京柒模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里22号楼3至4层1-8号内4层403。
法定代表人:**。
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尚公司)与北京柒模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模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清尚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柒模样公司名下价值8579783.23元的财产。清尚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柒模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八百五十七万九千七百八十三元二角三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