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4156号
原告:北京永盛世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平义分村27号2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5号楼1至2层5-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永盛世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永盛世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盛世鑫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永盛世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永盛世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