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永盛世鑫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2712号 原告:北京永盛世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6号楼2层2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5号楼1至2层5-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永盛世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永盛世鑫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依法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永盛世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