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0959号
原告:北京金粤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88号院3号楼6层1**606。
法定代表人:于有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甡屾,北京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也***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5号楼1至2层5-1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8号楼2层201、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粤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粤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由原告北京金粤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5月30日前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