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金粤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0959号 原告:北京金粤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88号院3号楼6层1**606。 法定代表人:于有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甡屾,北京也***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也***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5号楼1至2层5-1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8号楼2层201、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粤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被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粤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由原告北京金粤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5月30日前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