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盛阳世纪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583民初6584号 原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5号楼1至2层5-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057897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阳世纪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密云区古北口镇古御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BCCQ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阳世纪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18日、202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北京盛阳世纪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60万元及违约金(以16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9日起至该款项全部偿清之日止,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证费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支出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原被告签署《项目合作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区××路的“***现代农业示范园”项目进行总体规划、景观初步设计、市政初步设计;双方约定设计费总额为160万元,被告应于2020年9月28日之前将设计费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未能按期支付款项将按每日0.1%向原告缴纳违约金。因被告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特依据《项目合作合同书》第三条第1**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按照工程总标的6.454亿元,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应为1515.2万元,之所以同意只收取160万元成本费,系约定的是方案设计,160万元的费用标准只能满足方案设计成本,不足以支付扩大深度设计成本,被告所谓的合同约定的深度要求没有事实依据。且在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方案后,被告从未向原告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反而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2020年11月18日的微信朋友圈中晒出了***示范园的现场照片。 被告北京盛阳世纪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书合法有效,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设计任务,所提交的设计成果仅为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内容,原告只提交了项目总体规划,而合同要求原告应当完成的设计内容包括了项目总体规划、景观初步设计、市政初步设计。且设计成果未经政府部门同意,原告未在政府要求期限内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导致政府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的设计合同实际无法履行,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应当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60万元。2、原告诉请中所计算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按LPR标准予以调整。3、公证费4000元没有合同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项目合作合同书》,约定双方拟对***现代农业示范园项目进行项目合作,工程项目说明:项目业主方为昆山高新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业主方执行单位为昆山***公园有限公司,本工程项目总体合同额为6.454亿元。被告受项目业主方委托进行设计方案组织工作。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总体规划、景观初步设计、市政初步设计,规划设计阶段甲方支付乙方成本费160万元。方案设计内容:1、项目总体规划;2、项目整体河道、路网、农田和共享花园、湿地片区景观初步设计;3、整体项目市政初步设计;4、项目整体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统筹、管理、方案整理工作。上述所有设计方案任务书作为附件提供。设计周期为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8日。总体规划方案设计费40万元,前期景观方案设计费80万元,市政方案设计费30万元(***跨度不大于20米),税费10万元,总计160万元。付费方式:在2020年9月28日之前,甲方将设计费16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甲方未按期支付款项将按每日0.1%向乙方缴纳违约金。工作方式和成果认定: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乙方安排专业设计团队6人考察现场并驻场设计7天,通过甲方交底开始设计工作;乙方设计主管为***,高级景观设计师;技术负责人:***。设计团队组成人员团队名单作为附件提供。上述各设计方案和设计统筹工作,需向政府汇报获得政府同意,认可标准以政府会议纪要、确认书、专家意见书、会签报告等纸质形式;如乙方上述各设计方案向政府汇报未获得政府同意认可,乙方有义务继续配合甲方按照政府意见要求继续修改。 合同签订后,原告派人到昆山开展工作,并向被告发送驻场方案设计进度表及项目驻场调研设计人员名单,同时提供了***、***、***、***、***五名工作人员到昆山的火车票以及其他差旅费票据。原被告双方合署办公,由被告方与甲方联系,被告自认如甲方存在修改意见均由被告口头告知原告。 原被告双方在工作开展后,在微信工作群中一直保持密切联系。被告向原告方发送了设计需求任务书、***现代农业园示范园的工作内容等,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上述驻场方案设计进度表及项目驻场调研设计人员名单。原被告方之间的就案涉设计工作沟通如下: 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提供符合政府要求的设计,自称未收到六百多页的设计文件,只收到其提供的连封面共81页“中国昆山耕读***现代农业示范园总体规划”文件。经手机原始载体核对2020年8月26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发送的发送总规修改1-7部分.PPTX与被告提供的证据中“中国昆山耕读***现代农业示范园总体规划”(连封面共81页)内容中前66页一致,**作为证人陈述发送的文件系从原告提供的六百多页PPT文件中抽取出来需要修改的部分在微信群中发送,并且备注了修改意见。**陈述原告对于合同上约定的四项内容均做了设计。**认可经过**提出的修改要求均是当天提出当天修改,原告已经按照合同要求的四项内容全部做完,被告公司已经拿着原告提供的六百多页的方案前去汇报过,9月份之后**未再跟进涉案项目,未和被告所称的重新承包设计的公司接触过。被告并未举证此后再次向原告提出修改要求或者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庭审中提出另行与新的设计单位重新签订设计合同,重新将设计工作发包,但经法庭要求提交被告与新设计单位设计合同和最终设计方案,被告未能提供。审理中对于涉案项目的动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被告回答不清楚,原告回答2020年9月初,2020年11月28日交付第一阶段,并且提供公证书中被告法定代表人2020年11月28日发布的微信朋友圈予以证明。 另原告为案涉诉讼固定证据,对微信群进行了公证,并支付公证费400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项目合作书、公证书、补充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票据、***项目总体规划设计需求任务书、***现代农业园示范园的工作内容、现代农业示范园总体规划的方案、微信聊天记录、编制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以及当事人***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项目合作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被告抗辩称原告只提交了项目总体规划,而合同要求原告应当完成的设计内容包括了项目总体规划、景观初步设计、市政初步设计。并且原告设计成果未通过后也未在要求期限内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审理中原告就其向被告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举证,提交包含封面618页设计方案,在方案中包含了总体规划、景观初步设计、市政初步设计,被告自称未收到六百多页的设计文件,只收到被告提供的连封面共81页“中国昆山耕读***现代农业示范园总体规划”文件,但被告提供的文件前66页均系被告曾经在微信群内发送原告的修改要求,可见被告自称收到的方案并非原告方案,结合被告方工作人员**作为证人陈述其发送的修改文件系从原告提供的六百多页PPT文件中抽取出来,原告已经全部完成合同约定四项内容,以及被告拒不提供重新发包的设计合同,也拒不提供后续实际的施工的设计方案供判断是否基于原告提交的初步设计的情况,本院对于原告已经交付了完整的设计文件的事实予以采信,就被告提出原告未完成全部项目设计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原告设计方案未能全面体现设计计划任务书要求,未达到设计深度,会上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后该方案一直修改未果,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会议纪要中就原告设计方案中需要修改部分向原告提出过修改意见,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明以证明原告提交的设计方案被推翻,并且经本院庭审要求被告提供最终确定的设计方案与原告的设计方案进行比对,被告拒不提供,且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书》内容,双方约定原告有义务继续配合被告按照政府意见要求继续修改,并未约定付款条件必须以政府同意设计成果为前提,且合同中无未达到要求不予支付款项的相关约定,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被告提交设计方案,并一同向政府汇报后,被告对原告要求的修改,原告亦予以配合,截止2020年9月2日提供最后设计成果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再次向原告提出修改原告不予配合,故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16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在2020年9月28日之前,甲方将设计费16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甲方未按期支付款项将按每日0.1%向乙方缴纳违约金,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抗辩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提供关于损失方面的证据,本院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酌情调低,本院支持以160万元为基数,按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的公证费4000元属于实际损失,与违约金部分重复,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盛阳世纪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6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清尚河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2116元,由被告北京盛阳世纪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