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82民初416号之一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保单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恶意逃避债务之行为,为确保生效判决、裁定得以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特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厉成海 审 判 员  李文红 人民陪审员  孙成美
书 记 员  艾书亦